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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

1999-08-10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刘敬智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8月9日电科技部今天宣布,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作出重大改革:将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,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,获此奖者每年不多于2人,宁缺勿滥。其中50万元归个人,450万元由获奖者自己设立项目,从事新的研究。

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设立的各项奖励,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,加速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。但由于设奖过多过滥,使奖励声望有所下降,影响了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。据不完全统计,每年省部级以上的奖项数目就高达1.2万项。因此,简化奖励的层次和数量,集中力量办好国家科学技术奖,提高奖励的质量和声望,已成为当务之急。

这项由国务院批准的科技奖励制度新条例规定:“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”。“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两个等级”。取消了原来这些奖项中的特等奖和三、四等奖。奖励总数也由每年的600至800项减少为每年400项以内。

在减少奖励等级和数量的同时,对奖金额度也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。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如下:一等奖从6万元、4.5万元(国家科技进步奖)调整为9万元,二等奖从3万元调整为6万元。

条例还决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。当前,由于缺乏规范管理,社会设奖中存在盲目性,出现了重复设奖、重复奖励,有的评审欠科学公正等现象,甚至有个别不具备评奖资格和条件的单位以奖励为诱饵,从事营利非法活动。因此条例规定,“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,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”,“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,在奖励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”,使社会设奖走向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法制化的轨道。

条例还明确规定,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,可由有关部门及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荐。在认定推荐资格时,要求注意发挥专业性、学科性组织的作用,减少行政干预,保障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科学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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